关于发布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
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发布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清民〔2016〕27号)文件精神,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公布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附件: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520 335 418 190
备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